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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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青岛1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1家公司在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被法院判决的,不再移送公安机关。
11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6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为3500多万元(税额460多万元),例如:青岛丰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72份,金额3586.08万元,税额466.19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82份,金额2676.22万元,税额454.95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从两家金属公司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8460.8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86738.3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2.1.案例二: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8〕75号)
2.3.简要案情:阳某某与他人商议,从青岛两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10008.5元人民币,税额共计219402.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82刑初6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467735.85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因其系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能代表、体现该公司的意志,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亦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1.案例二:高某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3刑初39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2259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高某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3.1.案例三: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1刑初39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17141.73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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