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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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厦门9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2年第三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9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2家公司中,虚开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15亿多元(税额2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7家。分别是:
1.厦门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01月至2019年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7份,金额154167.00万元,税额22774.19万元。
2.通某(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3份,金额147299.31万元,税额21654.86万元。
3.福建闽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9份,金额53345.49万元,税额8235.32万元。
4.凌某某诚(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76份,金额34750.53万元,税额5907.59万元。
5.中某某(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0份,金额35451.72万元,税额6026.79万元。
6.厦门同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0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金额19034.52万元,税额3235.87万元。
7.厦门亿某塑胶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9份,金额10068.62万元,税额1711.66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将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但对于虚开税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7号)
1.3.简要案情:舒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1刑初92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77991.57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4756.17元,是单位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可认定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均认罪认罚,对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2刑初5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203840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已追回涉案部分退税款,可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1.案例四:厦门A实业有限公司、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205刑初484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颜某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99706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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