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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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0
南平15家企业因虚开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平#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平市共计有15家企业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司机关立案侦查。
15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系合作社,对外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金额从80多万元至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建瓯市天某葡萄专业合作社,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123份,金额714.7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6家企业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6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某某信集团有限公司政某分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660.37万元,税额95.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1家企业非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福建省建瓯市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份,金额20.72万元,税额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0.0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分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甲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案号: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1.3.简要案情: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甲通过张某某,向屏南县B合作社购买10张票面金额共计50136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243317.8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补缴税额,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02刑初34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56.4398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全部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南平A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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