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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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0
佛山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2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其中,有10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10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10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0多万元(税额160多万元)至4800多万元(税额80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市本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94份,金额为4809.65万元,税额为817.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虽然,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然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佛山地区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最终适用缓刑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0605刑初5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95916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325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99984.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616.16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潘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1.案例三: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7刑初1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A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1.案例四: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746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佛山市A家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067532.4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当,且没有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并上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第1、3、5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在A公司为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属单位犯罪,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无需判处罚金刑,故对公诉机关所提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其他部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上缴其违法所得,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告人吴某退缴至公安机关的款项624506.4元应发还被告人吴某。根。......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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