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10-14
常州7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常州#
2022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常州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常州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因存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至2400多万元(税额400多万元)不等,例如:常州弈某某华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2475.93万元,税额420.9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虽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蒋某、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11刑初2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60605.1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蒋某均属自首,据此对被告单位A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常州A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412刑初14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11刑初51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64147.7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据此对被告人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1.案例四: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411刑初69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5141733.8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关于被告单位所属行业有特殊性、被告人虚开税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补缴税款、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身患疾病、身体状况较差、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均属自首,据此对被告单位A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保证金,据此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常州A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