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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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10-26
广州9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9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60多万元,税额最小的为0.9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86份,金额47736.09万元,税额8115.14万元。
2.广州一某金属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21151.38万元,税额3595.73万元。
3.广州佑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1098份,金额10028.55万元,税额1692.82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78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致使国家税款流失669042.3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唐某有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唐某已补缴税款,使其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得以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2刑初87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税额897239.56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3.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孙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7刑初59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24828.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禹某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禹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补缴税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4.1.案例四:吴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04刑初598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作为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3362571.99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廖某某系从犯,坦白。吴某某系自首。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费用,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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