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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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时间:2020-09-22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无罪辩点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此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仅仅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即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哪些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检索,通过归纳和整理,提炼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件的无罪辩点,以供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存疑不起诉
1.1.案例一:周甲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无罪辩点:证明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3.案号: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1.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周甲某实施了与他人违规开具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共同行为,但证明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同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甲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2.无罪辩点:证明行为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实际造成税款流失的证据不足
2.3.案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号)
2.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方面,证明A精煤洗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具有逃税目的的证据不足;客观方面,证明A精煤洗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实际造成了税款流失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A精煤洗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3.2.无罪辩点:无法排除行为人与他人是否发生真实的业务,无法确定所有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3.3.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3.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赵某某虽未与彭某某发生真实的业务,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与他人是否发生真实的业务,无法确定所有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高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4.2.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虚开的行为及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
4.3.案号: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故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4.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故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及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贾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5.2.无罪辩点:不能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的虚开发票的情况下而故意提供帮助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5.3.案号: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刑不诉〔2017〕8号)
5.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下而故意提供帮助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6.2.无罪辩点:行为人虽然为他人提供农民信息,但不明知他人是为了虚开收购发票,不符合起诉条件
6.3.案号: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唐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6.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河县公安局认定高某在明知靳某让其提供农民信息是为了虚开收购发票仍为靳某提供农民信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1.1.案例一:洪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无罪辩点: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1.3.案号: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峡检刑不诉〔2019〕3号)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钟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2.无罪辩点:立功
2.3.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18〕264号)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抵扣税款84500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毛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3.2.无罪辩点:坦白、案发后已退还抵扣税款
3.3.案号: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坦白、案发后已退还抵扣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虞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4.2.无罪辩点:自首、认罪认罚
4.3.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93号)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系浙江A园林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不起诉  无罪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