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国家税收未遭受重大损失的裁判要旨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本罪属于结果犯,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正确理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呢?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的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实际上无法征收的?抑或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时,尚未依法追回的?
下面是笔者搜集的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而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例,以供参考。
一、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后,已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国家税收并未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来源: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事实,经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一种结果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款缴纳采取“申报纳税”制度,虽三被告人在担任店塔镇税务所领导期间收受了阳塔小组的贿款后,三被告人当时也少征阳塔小组税款,但该税款的结果一直处于待定状态,也意味国家税收是否发生损失的结果也处于待定状态。加之三被告人于2013年7月11日至9月17日先后调离神木县店塔镇税务所,阳塔小组是在公诉机关对受贿立案后,店塔税务所新任领导找到阳塔组领导要求缴纳税款,该小组在渎职侵权局立案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的行为使此种现实的损害事实并未发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依据刑法四百零四条客观构成要件“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而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便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无法再予以征收。如果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那么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不认为成立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能成立。
二、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但根据欠税单位的经济状况,尚可补征,被告人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并未致使国家的税款无法征收而实际造成损失,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7号,(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欠税单位索取财物,故意不征欠税单位应缴税款数额近10万元。此笔税款虽然至今尚未补征入库,但根据欠税单位的经济状况,尚可补征,被告人蒙某不征税款的行为并未致使国家的税款无法征收而实际造成损失。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的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人蒙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成立。
三、裁判要旨:涉案单位已在案发前在税务局的专项整治活动中自查补缴,未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来源: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200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管理科内设综合分析组工作人员期间,在对嘉善县昌某砖瓦厂进行纳税评估时少核该厂应纳税砖窑数量,致使少征税款,但被告人许某某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由昌某砖瓦厂在案发前在嘉善县国税局的专项整治活动中自查补缴,未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故指控的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不能成立。
【关键词】
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