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3-04-17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
开展企业合规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根据高检院最新精神,非试点省份也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件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在借鉴试点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省院第四检察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9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合规案件。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7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激励企业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合规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涉企犯罪案件,督促企业针对刑事风险控制方面的漏洞进行积极整改,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经过对涉案企业监督考察,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不判实刑的量刑建议等宽缓处理的决定。
第二条 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稳步推行;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理;坚持协作配合原则,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环保、工商联等部门协商沟通;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企业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办法:
(一)涉案企业、个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六条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适合企业合规化办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报分管院领导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化办案的,需报省院第四检察部审核,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不同形式建立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税务、工商联、生态环保、财政等部门及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企业合规第三方协作长效机制。对于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结合涉案罪名、领域、类型及企业性质、特点,通过第三方协作机制,由检察机关商请或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指派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评估小组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有权要求涉案企业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交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完成时限。
第九条 涉案企业在评估、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检察院、受人民检察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
(二)定期如实、全面报告涉及合规事项的情况;
(三)有效执行合规计划;
(四)及时发现、制止企业、员工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应当协助企业遵守以上规定。
第十条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评估小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评估小组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小组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机构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履行完成合规计划,没有违反监督考察要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采取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消除诚信不良影响等措施,监督考察期满,经评估合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不起诉或者提出适用轻缓刑量刑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在监督考察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
(二)发现决定合规监督考察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没有有效履行合规计划的;
(四)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监督考察决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