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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时间:2023-07-13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粤检发〔2018〕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并通过检务督察、类案评查、个案倒查等方式,确保文件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基本原则。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和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引发的问题,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公正处理。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原则,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使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要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准确把握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对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都可以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不能因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对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诉讼行为的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六、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大对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的纠正力度。畅通诉求渠道,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及时、优先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有冤假错可能的涉产权民营企业负责人服刑案件,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融资活动,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严格把握经营活动中融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以及用款还款中发生的纠纷,要慎用刑事手段解决。对民营企业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与创新权益。紧紧围绕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等重大部署,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活动引导和诉讼监督,最大限度支持创新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调等方面形成合力。结合办案,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助力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九、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严厉打击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聚众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积极运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对民营企业提出相关诉求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审查。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力度,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十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多元化保护格局。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民营企业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民营企业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防止民营企业财产受损。始终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的公益诉讼案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防止随意提起公益诉讼影响民营经济发展。
十二、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结合办案,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十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举措落到实处。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   下业务指导,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并通过检务督察、类案评查、个案倒查等方式,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下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在具体办案中遇到困难或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举措和成效,向社会公众释放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