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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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题

时间:2023-02-15

逃税罪案件18个有效辩护要点(概要)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对于纳税人的,需同时满足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而扣缴义务人只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因漏报而导致的少缴税款则不构成逃税罪。

对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将对逃税罪的辩护方向进行梳理,意在形成辩护的整体框架。以下辩护要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的辩护要点欢迎交流探讨,对于具体的辩护要点可参见其后的专题文章。

第一部分 无罪辩护方向

1.未达到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3.主观上没有偷逃税的故意

4.行为人不具有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

5.税务文书在行为人离职后才送达,不知税务机关催缴事项,不具有补缴税款的义务

6.行为人不是逃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7.未经税务行政前置程序而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8.行为人已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9.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

10.合同约定的税款承担不能改变纳税主体

11.逃税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12.虽有逃税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第二部分 罪轻辩护方向

13.逃税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

14.逃税比例未达到30%以上

15.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16.具有自首情节

17.具有从犯情节

18.已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