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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题

时间:2020-08-20

淮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全省共计有679家公司涉案,其中,淮安市有168家公司,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虽然,淮安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比较多,但除了淮安某某屋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超过250万元以外(虚开税额为479.43万元),其余公司虚开的税额介于几万元至一百多万元之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是否就一定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其条件有二: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犯罪情节轻微所考虑的因素有:一是虚开的税额;二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从犯、坦白、立功等。

江苏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全国的案件数量排在第一位。那么,作为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淮安市,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是什么情况呢?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会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

下面,笔者以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到的淮安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对搜集到的文书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淮安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情况,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时考虑的因素。

数据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区域:淮安市

说明:以下的案件数据是基于公开发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检察文书而来,由于存在检察机关未将全部案件文书予以公开上传,所得的样本数据与实际存在偏差,因此,基于搜集到的数据计算得出的占比也会与实际存在偏差。

 

一、案件总数及占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地区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搜集,淮安市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共计有6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同期,江苏省共计有1326起案件,淮安市约占全省的案件数量的5%,而全省案件数量最多的市为苏州,共计407起案件,约占31%。

 

二、文书类型占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地区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在搜集到的淮安市6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检察文书当中,其中:起诉书23份,约占36%;不起诉决定书41份,约占64%。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同一时间的淮安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案例,共计搜集到了44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38份;裁定书6份。

 

三、各区县案件分布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地区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上图表是淮安市各区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分布情况。从图表可知,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金湖县,共计20起案件,其中起诉的11起,不起诉的9起;其次是洪泽区15起,起诉的7起,不起诉的8起;随后的是:涟水县8起(0,8);盱眙县8起(1,7);清江浦区6起(2,4);淮安区3起(1,2);淮阴区2起(1,1);淮安开发区2起(0,2)。

 

四、不起诉类型占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地区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在41起不起诉案例当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共有22起,约占54%;其次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共有14起,约占34%;最后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共有5起,约占12%。

 

五、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1.3.基本案情:汪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让盱眙的5家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50520元,税额合计196229.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8号)

2.3.基本案情: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林某某同闵某某通过他人从黄山B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税额271010.0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27号)

3.3.基本案情: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陆某某通过他人接受金湖B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10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880683.7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9716.2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304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江苏A电仪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4.3.基本案情: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单位江苏A电仪有限公司,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天长市B电气有限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均已抵扣,合计抵扣税款143002.2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江苏A电仪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电仪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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