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0-08-20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公布的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东莞市共236企业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案企业当中,虚开的金额从不足万元高至六千多万元。
虚开金额最大的是东莞市浩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38份,金额6228.48万元,税额1058.84万元。
虚开金额最小的是东莞市登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份,0.93万元,税额0.15万元。
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对于虚开税额小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的缴纳罚款就行,但是对于虚开税额大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并不是说移送公安机关之后都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可以看到,案例七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虚开税额是306755.53元,检察机关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些案例可以作为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用作参考。
1.1.案例一: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7号)
1.3.基本案情:任某某在与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他人向该公司购买共8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719230.80元,税额为122269.2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30号)
2.3.基本案情:裴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分别获得其他四家公司开具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9252.88元,税额合计为126301.8元,均已被裴某某用于抵扣税款。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3.3.基本案情:余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从惠州两家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总税额为269814.13元,且均已用于抵扣进项税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7〕42号
4.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公司财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黎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共向黎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张,税额合计为173360.9元,价税合计1019770.16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8〕17号)
5.3.基本案情:杨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5278.45元,其中税额252134.4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8〕21号)
6.3.基本案情: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姓男子(在逃)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税额合计183720.17元,刘某某将该十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1号)
7.3.基本案情:姚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工程的模板款,便找到江西省龙南县武当镇某厂老板叶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交易合同和虚假转账的方式,先后开具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11200元,税款数额共306755.53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