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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10-21

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虚开,某活性氧化钙公司罚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X市税二稽罚〔2025〕X号

XX昌活性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21XXXXXXXXXX,地址:XX市XX县XX镇XX产业示范园):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经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存在让他人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经查实,2017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XX通运输有限公司、XX宇轮胎有限公司、XX讯华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5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XX昌活性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运输费、铝矿石、轮胎等,金额30137064.78元,税额4220535.84元,价税合计34357600.62元

2.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经查实,2017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XX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合贸易有限公司、XX汇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XX昌活性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铝矿石、铝土矿石,金额26432288.30元,税额4493489.01元,价税合计30925777.31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XX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协查资料(包括协查函、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已证实虚开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关于XX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协查报告等)。

2.你公司申报入库、发票抵扣、发票清单的工作底稿、“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非正常户查询、税费欠缴清册等

3.你公司2017年1-3季度财务报表、发票明细清单、地库发票清单、申报及入库查询、走逃失联证明、关于2017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说明等。

4.电话联系记录表、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照片、现场笔录、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资料、相关人员判决书、情况说明(新XX管理服务中心、原财务负责人、原法定代表人)、邮寄退回原件

5.外调资料,相关账户及人员银行流水等。

6.其他证据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一)定性及依据

1.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XX通运输有限公司、XX宇轮胎有限公司、XX讯华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5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137064.78元,税额4220535.84元,价税合计34357600.62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详见附件《XX昌活性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清单(取得)》)

2.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XX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合贸易有限公司、XX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432288.30元,税额4493489.01元,价税合计30925777.31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详见附件《XX县XX活性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清单(开具)》)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XX地方税务局 XX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XX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XX地方税务局XX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三)项的规定,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部门是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8月11日才对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该公司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依据原《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但是,该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至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时,已经7年多时间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涉案单位虽然具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如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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