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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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2
虚开发票罪,金额近千万元,获刑二年,为何没适用缓刑?
1.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明知A燃气有限公司与B钢材物资有限公司、C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六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9915750元,后被告人王某安排他人将虚开的六张发票用于A燃气有限公司2015年度结算费用入账。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8月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先期被监视居住83日、羁押1日。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补缴了部分税款。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3.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解称:其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2)辩护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同时,王某也当庭表示愿意补交税款、预缴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形下,让他人为其虚开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及辩护人辩解、辩护称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结合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亲属代为补缴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罪,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以上且金额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虚开的金额为9915750元,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一审法院仅对其适用从轻处罚。也就是说,王某最低也要面临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本案王某的亲属代为补缴了部分税款,依法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一般来说,对于虚开发票罪案件,如果具有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补缴税款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大概率都是适用缓刑的。但是,本案最终却判处了实刑。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虚开的金额过大(与笔者办理的虚开发票罪案件相比,这个金额其实不大);二是仅补缴了部分税款。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如果王某不具有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的,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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