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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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2
抖音电商个体户隐匿收入1亿多元,被追缴税费320多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税稽处〔2025〕XX号
沙依巴克区XX市场XX果业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3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9月19日对你商行(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市场XX号)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增值税
2021年1月~2024年12月,你商行在“抖音APP”直播间销售新疆干果及奶制品特产,通过经营者王某的2张个人银行卡结算货款103578974.95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商行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每季度90000.00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022年~2024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691号修订)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商行2021年~2024年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97331.60元、2021年第二季度销售额为1918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商行2021年第一季、第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你商行2022年第二季度销售额15773494.59元,2022年第三季度销售额11195829.94元,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额7073223.59。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款之规定,你商行2022年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免征增值税。
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你商行销售额合计69419910.2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商行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每季度销售额达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应全额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商行在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87325.8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商行在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574.2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商行在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960.36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发布新政发〔2011〕24号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商行在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3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306.95元。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协查函、抖音平台店铺销售明细打印件、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附件、供货合同及云仓合同、外调的证明材料原件,该组证据证明你商行通过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取销售款。
证据2:你商行申报资料打印件,证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
2021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你商行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103578974.95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你商行登记为定期定额户,核定计税依据每季度90000.00元,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征收率为1%。2021年,你商行不含税销售额4496540.60/(1+1%)=4452020.40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三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5号)及附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商行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2165.13元。
2022年1月~2024年12月,你商行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9191950.07元,202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8592121.86元,2024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317348.23元。
你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未设置帐簿,也未能提供购进货物相关票据及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相关证据资料,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现有证据资料证实,检查人员外调的抖音平台提供的你商行2022年1月~2024年12月按月销售收入明细数据准确,证据资料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第707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商行2022年~2024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营业收入予以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三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商行2022少缴个人所得税1163968.25元、2023年少缴个人所得税967974.27元、2024年少缴个人所得税328357.19元。
综上,你商行2021年~2024年期间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482464.84元。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协查函、抖音平台店铺销售明细打印件、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附件、供货合同及云仓合同、外调的证明材料原件,该组证据证明你商行通过抖音平台销售货物,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
证据2:你商行申报资料打印件,证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商行2021~2024年少缴的增值税687325.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574.24元、个人所得税2482464.8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商行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0960.36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发布新政发〔2011〕24号修订)之规定,应追缴你商行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306.95元。
限你商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商行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