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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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7
阿里飞猪员工非法出售电子客票行程单被判刑,涉票面额超66亿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非法出售发票罪#
3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非法出售发票大案,7人套售电子客票行程单涉案66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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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某等人使用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的账号密码登录eTerm系统,利用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家中,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2008年纳入发票管理)后进行销售。
经查,被告人罗某、刘某1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人民币66亿元以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均系情节严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另涉案六人分别获刑3-5年不等。
何律师评析:
2008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一种可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规定》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只描述了罗某、刘某1等人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时间为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并未明确2019年4月1日之后是否存在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情况,最后也仅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量刑。但如果罗某、刘某1等人在4月1日之后也存在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犯罪行为,触犯了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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