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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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2
滦州警方破获一起970余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争取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滦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日,在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专项行动中,滦州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专案攻坚,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970余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40岁,河北省滦州市人迫于警方压力,主动投案自首。
2020年7月8日,该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份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或劳务活动的情况下,接受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共计8309971.48元,税额共计1412695.15元,价税合计9722666.63元,公司法人李某某利用其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税款。
获得线索后,该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多次赶赴江苏省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基本事实,获得大量证据后,该队迅速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迫于强大压力,于2021年3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专案组加大侦查力度,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被滦州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刑事拘留后的首要目标是争取取保候审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争取取保候审。首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对于已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从而取得取保候审的效果。
2.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
本案当中,李某某涉嫌虚开的税额为1412695.15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额1412695.15元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李某某系主动投案,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减轻处罚的,则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如是从轻处罚的,亦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两者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以下是何律师搜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缓刑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730刑初12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976534.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怀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223刑初21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1916611.16元 ),被告人张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犯罪以后积极退缴和预缴部分罚金,骗取的国家税款已被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二、被告人张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407刑初2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开票公司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税额1750843.1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积极退缴抵扣的税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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