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涉嫌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不清,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的税务行政文书。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作出的税款征收等处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的书面决定。而在涉税类刑事案件当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涉案行为的认定,往往作为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
以下案例是由于行政复议依法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导致认定行为人逃税的数额不清,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号: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黄石市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三人签订合同书,由金某某出资2000万,其中1400万作为给公司的借款,600万用于收购徐某某所持公司60%的股份,金某某收回本金2000万元后,将60%的股份回归给徐某某,并有权分得约12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作为股份和借款的综合回报,项目经营亏损与金某某无关。
2009年6月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徐某某等三人起诉金某某,第三人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该案经调解,徐某某等人与金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09]黄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徐某某等人应将三明·甲广场A、B楼商业用房、十七层一套、十八层二套商品房及1198.6平方的人防地下室交付给金某某;徐某某等人及A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金某某加建部分的税后收税收益300万元;金某某办理上述产权登记手续时,所涉的契税、办证费和印花税由金某某承担;A、B楼商业用房的房屋租金从2010年1月1日起由金某某收取等。同年5月14日,A公司向金某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并于同日和5月17日与金某某将上述房产到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2013年5月11日,A公司向金某某下达办证及税务问题告知书,告知金某某A公司已办理该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作为金某某股东收益的上述房屋已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条件,要求金某某就其所得第A层、第B层商业用房(合计10912.4平方米)、三套住宅房、地下室使用权和300万元款项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A公司在见到《税收完税证明》后,才向金某某提供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全部手续。
2015年5月14日,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金某某涉税问题立案,并向其送达告知。同年5月22日,金某某将其所得300万元加建部分收益向黄石地税局申报纳税60万元,但对其投资所得的商业用房及住宅房屋没有进行申报纳税。
2016年8月17日,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向金某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金某某对取得的三明·甲广场A、B楼共计10912.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三套共计109.83平方米住宅房以及补偿款300万元申报补缴纳税,税款合计为21941836.24元,另补缴教育费附加85791.34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7194.23元,并于2016年10月19日向金某某送达。
同年10月25日,金某某向黄石市地税局申请将其所征税标的全部房产向该局提供担保,并注明全部房产登记在A公司名下,同时于2016年11月17日向黄石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1月18日,黄石市地税局向金某某送达行政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金某某收到通知书15日内补正缴税证明或者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要求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2月6日,黄石市地税局向金某某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因金某某未在期间限内补正相关材料,告知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3月7日,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再次向金某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金某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金某某仍未补缴。同年5月19日,黄石市地税局将金某乙嫌逃税线索移送给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立案侦查。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将本案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金某某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石市地税局对黄地税稽处【2016】61号处理决定书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为重大税务案件,经过原黄石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程序作出,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即金某某)向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2019年3月14日,金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要求金某某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同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受理了金某某行政复议案,2020年6月5日作出鄂税复决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原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经原黄石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的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至此,金某某涉嫌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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