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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6-22

长沙21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2022年6月第1次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其中,20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家公司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万多元至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奎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共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金额合计6935280.33元,税额72845.67元,价税合计7008126元。处理决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有部分公司虚开金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长沙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欧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刑不诉〔2021〕147号)

1.3.简要案情:欧某某因个人经营需求,联系他人购买2份以浙江A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8091.35元;因他人请托,通过他人为宁乡B、C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金额为8390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同时,被不起诉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自己的违法所得,故本案中被不起诉欧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明知张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对外虚开发票的工作,仍按照其指示将虚开的价税合计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长沙A策划有限公司的会计。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在与张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雷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3.3.简要案情:雷某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58张,税票金额57047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4.3.简要案情: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13245元,袁某某非法获利2790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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