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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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深圳22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22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或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几千元至几十亿元不等,其中,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深圳市某某资讯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012份,金额954780.13万元,税额150107.69万元。
2.厚某新材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992份,金额156498.26万元,税额24478.62万元。
3.深圳市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8月01日至2015年0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6份,金额10669.33万元,税额1813.79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南检刑不诉〔2019〕70号)
1.3.简要案情:深圳市A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让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C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2份,涉及金额580811.30元,税额共98737.9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深圳市A存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受他人为深圳市A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已补缴全部税款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2.1.案例:丁某某、卓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1429号之一
2.3.涉案税额:丁某某、卓某某等通过A公司、B公司等12家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418份,票面金额1764242597元,税额299921244.7元;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6份,票面金额497648813.89元,税额84600306.91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081份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93479858元,税额302545495.9元。
2.4.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卓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对于虚开税额1亿多元,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是否会判处无期徒刑呢?例如:
3.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川刑终367号
3.3.涉案税额:王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1307875元。
3.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等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巨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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