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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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04

洋浦9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洋浦#

#海南#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共计有9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增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做行政处罚。

 

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税额)最低的为30万多元(税额2万多元),最高的达1.6亿元(税额2700多万元),例如:洋浦桔某药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71.44万元,税额46.1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1份,金额16462.72万元,税额2798.6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暂不做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当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下,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由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使移送了,公安机关也应不予立案。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昌江检公刑不诉〔2019〕5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经营的昌江A材料厂与贵州B有限公司虚构生铁购销,取得贵州B公司开具的3份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871688.89元、897487.18元、856495.73元,税额分别为148187.11元、152572.82元、145604.27元,合计446364.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贵州B公司虚构生铁购销,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虚开税款数额达44636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其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何某某、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881刑初74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300575.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方或受票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又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蔡某某提出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从犯,未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区某某是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本案未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区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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