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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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04

常州7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常州#

202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即关于送达溧阳市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1000多万元(税额170多万元)不等,例如:溧阳市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1024.41万元,税额174.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7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常州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34639.88元,涉及税款150332.3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坛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作为常州市A电气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从上海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149073.86元,价税合计116031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刑初1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189454.1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常州A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刑初67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632269.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陈某某系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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