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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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04

建湖县院对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或可争取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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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院对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仇某某按照价税合计9.2%-9.5%收取开票费,以建湖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97678.85元,税额1350944.7元。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被告人仇某某同期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7.8%-8%支付开票费,联系上海一周姓男子以上海**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509515.1元,税额1381724.34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案例中,仇某某涉嫌虚开的税额为1381724.34元,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仇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盐城市A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925刑初4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盐城市A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合计1668033.6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盐城市A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盐城市A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盐城市A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923刑初25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91822.16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退出全部被抵扣税款、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903刑初20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为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银行资金流水账目,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而其代为单位退出部分被骗税款的行为,应予准许,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可予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均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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