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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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3
海口2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海口#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海口市共计有2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做行政处罚。
2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19万多元)至74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海口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08月至2021年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95万元,税额97.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暂不做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龙检刑不诉〔2020〕46号)
1.3.简要案情:经张某某介绍,姚某某和郑某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交易合同和虚假转账的方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先后开具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00127元,税款数额共人民币217967.1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昌江检公刑不诉〔2019〕5号)
2.3.简要案情:邓某某经营的昌江A材料厂与贵州B有限公司虚构生铁购销,取得贵州B公司开具的3份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871688.89元、897487.18元、856495.73元,税额分别为148187.11元、152572.82元、145604.27元,合计446364.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贵州B公司虚构生铁购销,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虚开税款数额达44636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其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公司当中,有不少公司的虚开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三年有期徒刑,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9701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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