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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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3
柳州5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柳州#
202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5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西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分别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柳市税稽通〔2022〕102-106号)。5家公司被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予行政处罚。
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在490万元左右,税额60万元左右。例如:广西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份,金额499.01万元税额64.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合计72.66万元的行政处理,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0205刑初17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为使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单位少缴增值税人民币664185.2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因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直在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为使该单位少缴纳增值税而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非法获利亦为该单位所得,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陈恒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柳州A模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桂0221刑初12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被告单位柳州A模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总经理,在主持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进项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柳州A模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就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归案后又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待侦查机关没有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侦查、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单位已全部补交了应交税款和滞纳金,自动履行罚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柳州A模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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