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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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舟山9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舟山#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舟山市共计有9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家企业被确定为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企业当中有4家石化企业、3家咨询管理企业、1家贸易企业、1家供应链企业。3家咨询管理企业都是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金额都是475.25万元(税额4.75万元);4家石化企业和1家贸易企业虚开的金额均超过亿元,分别如下:
1.浙江自贸区华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80份,金额101059.95万元,税额13137.7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走逃(失联),对该企业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浙江自贸区宏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25份,金额27053.25万元,税额3516.92万元。
3.浙江舟山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11份,金额24637.08万元,税额3256.73万元。
4.浙江舟山中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3份,金额21324.52万元,税额3411.94万元。
5.浙江舟山启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39份,金额18468.53万元,税额1964.81万元。
上述企业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咨询管理企业虚开的税额仅为4.75万元,尚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使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也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浙江自贸区华某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3137.79万元,其实际经营人、控制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A公司让B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能真诚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1.案例二:徐某甲、徐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刑终40号之二
2.3.简要案情: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等地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36份,发票金额合计104774万余元,税额合计17763万余元。徐某乙伙同被告人他人,在上海市等地通过购买上海A物资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作为开票企业,为北京B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6份,发票金额合计57195万余元,税额合计9671万余元。
2.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驳回徐某甲、徐某乙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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