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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6-17

无锡18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2年6月11日、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分别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无锡市共计有18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或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被判处刑罚的,不再进行处罚。

 

1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30多万元(税额30万多元)至3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阴市劲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6份,金额32234.01万元,税额5479.7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已由法院判处刑罚的,不再处罚,例如:江阴瀚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6份,金额1306.99万元,税额222.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院已判决,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税。

那么,上述江阴市劲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税额5479.78万元,远远超过了250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滨检刑不诉〔2021〕20号)

1.3.简要案情:无锡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后,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上海C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计2370079.4元,税额34437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让他人为其经营管理的无锡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诉刑不诉〔2019〕45号)

2.3.简要案情:无锡市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通过他人,从武汉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税额合计47.37万元,均已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澄检三部刑不诉〔2020〕157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担任江阴市A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从山东淄博B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淄博C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46310.0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96042.7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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