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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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温州14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温州#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温州市共计有14家公司因对外虚开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4家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从500多万元至3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温州露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35份,票面额累计3723.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皆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呢?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温州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02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开发票(金额33029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还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
2.1.案例二:洪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302刑初1134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人民币360492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还可依法宣告缓刑。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329刑初154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金额3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适于实行社区矫正,予以适用缓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发票300多万元就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对于虚开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并不一定。也有些案例虚开金额300多万元,甚至400多万元也只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05刑初6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36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温州A印刷有限公司、肖某某虚开发票
2.2.案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 )浙0382刑初125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A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金额479.3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温州A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认定为自首,肖某某系初犯,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单位温州A印刷有限公司罚金,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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