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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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虚开发票罪,虚开的发票金额未达到50万元,检察院: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阿克苏#
#温宿#
案号: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宿县检刑不诉〔2022〕104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建温宿县教育局电磁采暖及安装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林某某从个体处购买施工原材料,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项目完工后,林某某缺少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温宿县**将上述发票记入成本,并给林某某结算工程款。
2021年7月23日,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发现徐州德乐**有限公司开具给温宿县**有限公司6份价税合计47.595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364025**)涉嫌虚开,对温宿县**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
另查明:温宿县伯**公司与徐州德乐建**有限公司无业务及资金往来,案发后,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及资金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金额合计475959.9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虚开发票罪有以下表现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第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虽然危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但虚开的发票金额尚未达到五十万元,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第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以上调整至50万元以上。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虚开发票罪的定罪产生了影响,如虚开金额未达到50万元,则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对于现有尚未审结的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期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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