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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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东莞1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7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钜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9份,金额4737.87万元,税额742.9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并不是说,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东莞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440号)
1.3.简要案情:阳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发票金额共2478708.99元,发票税额共421380.5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83号)
2.3.简要案情:汪某某通过QQ联系,购买虚开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总金额1406837.66元,税额239162.3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578号)
3.3.简要案情:文某某经营的东莞市黄江镇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B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张,金额合计3452172.33元,税额552347.6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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