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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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5-29

杭州一公司被确定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杭税三稽通〔2022〕10235号)。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简要内容:

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37份,金额32830.97万元,税额5581.2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5581.26万元,系250万元的22倍多,其责任人员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以下是浙江省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刑初10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款数额192690592.61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某受黄某某指使,以老板名义为黄某某出面联系各方,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重要的实行犯,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处罚。黄某某、程某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直至庭审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成立自首。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程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理由,经审理认为:(1)......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A公司让C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D公司、A公司、潘某1的个人账户均由被告人陈某某掌控,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空转的操作也主要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完成,被告人陈某某又是犯罪结果的实际获益人之一,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处于从属地位;被告人陈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1.案例三:徐某某、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刑终395号

3.3.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达1.9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9928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94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退出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和辩护要求对徐某某从轻改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及辩护请求对林某某予以从轻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诉;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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