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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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6-03

苏州10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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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苏州威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涉案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10家公司,其中,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高的为5000多万元(税额近1000万元),例如:苏州天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份,该公司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从500多万元至4000多万元,例如:苏州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18份,该公司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上述公司当中 ,除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4万多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以外,其他公司都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金额较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诉刑不诉〔2019〕87号)

1.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经营苏州市吴中区A精密模具厂期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税额人民币247284.1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701896.76元,已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让付某某通过江西三家公司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合计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案: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1.3.简要案情:金某某与他人预谋,为谋取开票费,为夏某某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4028064元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张。期间,陈某某在他人的授意下,为夏某某送票并接收开票费。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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