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6-06

中山159家公司被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2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中山市路某建材有限公司等159户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159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159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9家公司涉及建材、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物流、医疗器械等行为,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山市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8月0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50份,票面额累计2216.7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此外,有一家贸易公司不仅虚开普通发票,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山市万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份,金额合计89.67万元,税额合计15.24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36.0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159家公司除了上述中山市万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外,其余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的,可以在审理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广东省各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0〕2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先后通过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2.3.简要案情: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01770.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0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陈某某为虚开发票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江门4家公司与A、B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四家江门公司分别向A、B公司虚开共1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229403.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4.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20302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